| 1.培训期限:
相关管理院校、培训中心,根据其培养目标(级别)和教学计划确定培训时间;各级培训辅导期限为:
初级均不得低于180标准学时;
中级均不得低于200标准学时;
高级均不得低于180标准学时(含自修学时);
特级均不得低于100标准学时(含自修学时)。
2. 培训师资(导师):
1)应熟练掌握经营管理知识,在经济管理类学科从事教学工作及从事工商经营管理工作,具备相关理论知识,具备讲师(或同等职称)以上资格;
2)担任初级、中级职业经理人培训导师的也可以是持有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连续从事经营管理工作二年以上者;
3)特级经营大师可以直接从事初级、中级、高级、职业经理人的培训导师工作。
3. 培训场地设备:
具备讲课要求的一般教室或相关实习场所。
|